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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的安全与防护

来源:实验室设计标准及规范汇编(含实验室台面、地面及墙面标准)2021年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2-01-04

一般规定

      科研建设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消防、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各类专用实验室应满足工艺对安全、消防、环保等的特殊规范和规定,对实验人员有潜在危害的科研建筑应设计逃生、避难路径。

      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防潮、防水、防辐射、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盗、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等。

      地处洪水多发地区的基地及对外联系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安全与疏散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试验区或室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区域应由被显著的标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的规定。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的规定。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果,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科研展示区的藏品库和陈列区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建筑应按厂房或仓库进行防火设计。

防护技术

      凡实验工作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或其他局部排风设备。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害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储存柜。

      实(试)验设备周边应设置安全间距及防护措施,确保人员正常活动时不受固定物、运动物和可能飞出物伤害。

      精密电子仪器实验室,应根据设备技术要求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设置射线的屏蔽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声光警示、工作状态指示等安全设施。

      2、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和I类、II类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对墙体、顶棚等采取适当的屏蔽防护设计,且宜设置迷路。当迷路设计时,照射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当,并应设置辐射安全联锁系统。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地面与墙面交接处应做无缝处理,地面与工作台面应采取易清洗、抗渗透的材料。操作粉尘和挥发性物质应在保持负压状态的通风柜中进行,通风柜应有足够的风速;通风系统的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并设置过滤装置,排出的放射性气体活性浓度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单独使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应对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或容器进行屏蔽防护。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实(试)验室应编制使用指南和安全防护手册。

      产生强烈振东的科研试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