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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更新多项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问题答复

来源:药通社 发布时间:2023-02-10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更新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沟通交流案例,同时更新多项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问题解答。

沟通交流案例4-变更注射剂包材材质(新增)
沟通交流事项:注射剂包材材质由“低硼硅玻璃”变更为“中硼硅玻璃”的变更管理类别由“重大变更”降低为“中等变更”。
研究情况:企业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重大变更”研究要求,进行了变更后药包材和药品相容性研究(可提取物研究、可提取物毒理学评估、元素分析、浸出物研究)、除热原验证试验、工艺装载热穿透试验及生物指示剂挑战测试、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等。使用拟变更的包材进行了3批商业化规模产品的验证生产,并对验证的产品进行了影响因素、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试验。
沟通交流结果:经省局组织专家审阅变更研究验证资料,结合原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规定,对注射剂类药品包装材料由不符合耐水要求的药用玻璃变更为符合耐水要求药用玻璃的补充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完成相关研究后报所在地省药监局批准。因此,同意企业该注射剂产品的包材材质由“低硼硅玻璃”变更为“中硼硅玻璃”的变更管理类别可由“重大变更”降低为“中等变更”。

沟通交流案例3-变更药品生产工艺

沟通交流事项:某企业的腹膜透析液在原地址新增生产车间,关联变更生产批量(扩大七倍),变更生产设备(包括台秤、配液系统、灌装机、灭菌设备、包装设备),同时变更配液罐体积、搅拌速度、搅拌时间、药液存储时间、除菌过滤参数(过滤器压差由原≤2bar变更为≤4bar,过滤速度由原70%变更为45Hz)、灌装前除微粒过滤器的孔径(0.2μm变更为0.45μm)、灭菌装载方式和灭菌控制方式。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企业认为该变更的管理类别未明确。
研究情况:新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原理与原生产场地的一致。企业根据国家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在新增的生产车间进行了3批商业化规模产品的验证生产,开展了变更前后各3批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工作,包括工艺参数对比研究、中控项目和成品质量标准对比研究、生产工艺验证(包括配液、过滤、灌装、灭菌工艺验证及存储时间研究)、成品质量及稳定性对比研究。重点关注了新增车间灌装前过滤器的变更情况,企业研究了灌装前过滤器的用途、原理、材质、孔径等,最终确定了合理的过滤器,相关研究结果符合要求。
沟通交流结果:药品生产监管处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交流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审阅变更研究验证的申报资料。根据企业变更研究的情况,对新增车间灌装前过滤器的孔径进行了反复商议,企业持续更新研究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变更后的过滤器厂家、滤芯材质、过滤原理均未发生变化,仅过滤孔径增大,研究数据表明质量可控,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同意企业在新车间生产的腹膜透析液变更生产工艺按照中等变更报省局备案。企业后续应持续考察长期稳定性结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沟通交流案例2-变更药品生产批量

沟通交流事项:某企业的吸入用液体制剂在新增生产场地,关联变更生产批量,检漏方法,配制、过滤和灌装时限,高压均质的压力范围,以及吹灌封用塑料安瓿生产线变更。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企业认为该变更的管理类别未明确。
研究情况:该药品包材为雾化吸入液体用低密度聚乙烯安瓿(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低密度聚乙烯粒子材质、规格、生产工艺及生产厂家未发生变化,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原理未发生变化。企业根据国家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及《化学药品吸入液体制剂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在新增的生产场地进行了3批商业化规模产品的验证生产,开展了变更前后各3批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工作,对变更生产场地的空安瓿和安瓿(含药)质量特性做了对比,并对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测,相关结果符合要求;对不同检漏方法效率进行研究,变更后检漏效率高于变更前;对不同压力下高压均质对产品粒径进行比较,变更前后产品变化趋势一致。
沟通交流结果:在省局提前组织有关专家审阅变更研究验证的申报资料基础上,药品生产监管处召集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人员、专家进行了交流讨论。根据企业变更研究的情况,均质机生产工艺参数变化等研究内容、检漏方法等与企业进行了沟通,塑料安瓿生产线变更在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材质未发生变化,质量可控,检漏方式变更能够满足本品质量安全要求,同时相关工艺验证结果反应变更前后质量未发生变化,同意企业在新场地生产的吸入用液体制剂更生产批量按照中等变更报省局备案。企业后续应继续对新场地产品粒度和粒径分布开展持续研究,持续考察长期稳定性结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沟通交流案例1-变更注射剂包材材质

沟通交流事项:注射剂包材材质由“棕色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变更为“棕色中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的变更管理类别由“重大变更”降低为“中等变更”。

研究情况:企业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重大变更”研究要求,进行了变更前后的包材相关特性对比,包材相容性研究、玻璃内表面脱片风险评估、吸附试验等,使用拟变更的包材进行了3批商业化规模产品的验证生产,开展了容器密封性测试,对验证的产品进行了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试验。

沟通交流结果:经省局组织专家审阅变更研究验证资料,同时进行交流讨论,结合原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规定,对注射剂类药品包装材料由不符合耐水要求的药用玻璃变更为符合耐水要求药用玻璃的补充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完成相关研究后报所在地省药监局批准。因此,同意企业该注射剂产品的包材材质由“棕色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变更为“棕色中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的变更管理类别可由“重大变更”降低为“中等变更”。

问题解答

无菌制剂批量变更如何界定中等变更类别?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相关要求,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制剂,微生物负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溶液储存时间的增加超过原批准时限的50%,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制剂的批量变更,同时与无菌保障水平相关的步骤的生产时间(包括配液、药液存放、过滤、灌装等)增加的,属于中等变更。
生产场地变更同时有其他中等变更如何申报?
答:生产场地变更同时关联其他中等变更,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局应在“药品注册业务系统”中直接对符合要求的备案信息进行推送,因现行系统还不具备此项功能,企业应在场地变更审评结束后,单独在“药品注册业务系统”中再对关联的中等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以免相关信息更新遗漏。
增加药品追溯码标识属于哪一类变更?
答:增加药品追溯码标识,在不改变已按24号令规范格式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前提下,属于微小变更,企业走年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