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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管理,MAH主导药品生产共线策略!

来源:药通社 发布时间:2023-02-28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
企业应对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药品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义务和责任主导制定完整的药品共线生产策略,对受托企业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核。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预定用途、厂房设施和设备等因素,评估多产品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并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重点加强中药产品共线管理,对含有毒性、麻醉等特殊药材或饮片时,应进行重点分析和控制;对含有挥发性成分的中药产品应重点考虑挥发对中药有效性的影响,同时考虑挥发性成分油溶特性,评估清洁溶剂适用性、设备内表面残留等引起的交叉污染;对检测指标成分含量较低,检测方法灵敏度低,当无法直接检测残留物的限度时,可以选择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参数进行测试,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并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和验证。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处、药品检查监督办,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
为规范药品共线生产管理,避免共线生产产品间的污染、交叉污染,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企业应对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不充分、设备清洁验证不合理、清洁操作规程不具体、清场不彻底的,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涉及药品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义务和责任主导制定完整的药品共线生产策略,对受托企业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核,受托企业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药品共线生产策略。
二、严格开展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预定用途、厂房设施和设备等因素,评估多产品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并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毒性中药材加工和炮制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企业应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清洁验证方案,避免因操作偏差带来的潜在污染和交叉污染,还应当考虑清洁步骤的清洗时间、溶剂温度、清洁剂的清洁效果及残留控制等。采用最差条件进行清洁验证时,要评估和说明选择最差条件产品的理由和依据。多产品分阶段共线生产时,应考虑每个阶段结束后清洁难易程度的影响。引入新产品时,要评估现有清洁方法的适用性,也要评估引入新产品对现有清洁验证的影响。
企业应定期回顾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持续考察清洁工艺的执行情况和清洁工艺的稳定性、重现性,及时发现清洁过程的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偏差调查和纠正并持续改进清洁工艺,确保清洁过程和清洁能力能够避免共线生产产品间交叉污染。
三、重点加强中药产品共线管理
中药产品组分复杂,清洁难度较高,且通常共线生产品种多,企业应高度重视中药产品共线管理。对含有毒性、麻醉等特殊药材或饮片时,应进行重点分析和控制;对含有挥发性成分的中药产品应重点考虑挥发对中药有效性的影响,同时考虑挥发性成分油溶特性,评估清洁溶剂适用性、设备内表面残留等引起的交叉污染;对检测指标成分含量较低,检测方法灵敏度低,当无法直接检测残留物的限度时,可以选择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参数进行测试,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并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和验证。
四、切实加强药品共线生产监督检查
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进行许可检查和依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应重点关注药品共线生产风险,督促检查组对企业的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设备清洁验证、共线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对药品共线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需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
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中,加大共线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关注中药提取共线生产,中药化药共线生产,高风险产品共线生产,含特殊药品共线生产,多个原料药共线生产,中试产品、临床试验用样品与商业化产品共线生产等。重点检查药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的可行性、设备清洁的有效性、清洁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清场的彻底性,并在检查报告中描述。对检查中发现风险评估不充分、清洁验证不合理、清场不彻底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