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相关规定。
各种气源宜采用集体供应方式,气源站宜为独立建筑。
特种气体的供应应根据设备需求和特点,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液槽供应或气瓶供应方式。
引入室内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可燃气体管道时,应有6次/h,事故时不少于12次/h的通风措施。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设放空管。放空管道应高出屋面1m或1m以上,并采取防雷措施。
可燃气体管道、助燃气体管道应有导除景点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可无坡度敷设,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管道连接
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用螺纹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连接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带。
安全技术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组)用可燃气体设备的支管和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等安全控制装置。
2.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置报警装置。
3.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气瓶存放间应有不小于3次/h换气的通风措施。
5.可燃气体存放间应有不小于6次/h换气的通风措施。事故排风不小于12次/h换气,
若使用高压气体或可燃气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可燃气体管道连接用气设备支管应设置阻火器。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应有浓度报警和联动排风措施。
气源站及气瓶库
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氧气气源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氧气供应源给水排水、照明、电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气体部分隔开。
氢气、乙炔、甲烷等可燃气体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按可燃气体的相应标准执行。
气体的储存应设置有专用仓库,其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安全通道及消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气体储存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使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